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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IPHONE”产品如今红遍大半个中国,人们或许认为“iPhone”商标只属于苹果公司独有,然而在中国并非如此。
2016年5月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“IPHONE”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,新通天地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获得“IPHONE”第18类商标权归属,意味着“IPHONE”商标可以被用在钱包、小皮夹等商品上。
据《京华时报》报道,新通天地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“IPHONE”商标申请,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、牛皮、钱包、小皮夹、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。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,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,认为其“IPHONE”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,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
北京高院指出,苹果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大多数是在新通天地公司申请时间之后(新通天地申请是在 2007 年,而直到 2009 年iPhone才开始引入中国),且数量很少,不足以证明其“IPHONE”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,故苹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。
“市场未动,商标先行。” 商标抢注逐渐成为一种投资的方式。所有的创业者都会给自己的企业起一个名字,甚至设计一个LOGO,但是之后往往会忘记掉为这个名字和LOGO申请法律的保护,以至于等到企业发展壮大之时遭到商标侵权的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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